2019-04-11 00:00
形式審查 徒留形式
大飲事件凸顯國內推動公司治理獨立董事制度的盲點,台灣超過1,700上市櫃公司,至少有3,000位獨董,在主管機關現有的形式審查及有限的人力下,如何確認所有獨董資格條件都符合規定?
昨天有立委質疑,大飲2015年6月在薪酬委員會就揭露,兩名獨董是國信員工,白紙黑字,為何證交所看不出來?
證交所的答案可想而知,因為申報的獨董資料,只是形式審閱,無法每家獨董都做深入審閱;連大飲這兩名獨董是否符合規定,證交所都還不確定,正在調閱更多的資料核對。
證交所無法立即回答,確有其難處。根據規定,獨董在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,不能是跟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的「特定公司」經理人。至於「特定公司」範圍,更進一步規定,例如國信及其董監事及持股10%以上的股東,持有大飲股票合計逾30%才算;持股的計算包括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。
獨董資格規定多而複雜,證交所又只做形式審閱,恐怕真的得像大飲這樣,出事了,獨董資格問題才會被發現。
獨董資格規定太嚴,會找不到人;規定太寬,獨立性又會遭質疑。不論嚴或寬,如何讓獨董資格規定有效落實,主管機關得趕快想想辦法。<摘錄經濟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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